一、 爱护图书是每位读者的义务,读者对所借书刊不得遗失、损坏、拆散、剪裁、圈点、涂划和损污。
二、 所借书刊如有损坏或遗失,以购买同版本或新版本书刊赔偿为原则,赔偿的书刊必须整洁完好,污损涂抹者不收。报失后允许1个月内购买,不计逾期费。报失前后的逾期,按图书借阅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理。
三、损失图书在购不到同版本或新版本图书时,按下列规定赔偿:
(1) 损失2000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8倍赔偿,2001年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;有收藏价值的珍贵图书期刊加10倍赔偿。
(2)孤本书、外文原版书、工具书,按原价加10倍赔偿。
(3)损失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,而不能单册零购者,按整部图书价格的10倍赔偿。
(4)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价赔款。
四、圈点、涂划、污损书刊者,一般图书每页罚款1元,图表类每页罚款2元。凡故意拆散、剪裁、撕页者,按原书刊价格10倍罚款。
五、已赔偿的图书在赔偿之后找到,并完整无损,可持书及赔款收据退回赔款。
六、读者离馆时,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藏于身上或其他物品内,一经发现,即被视为盗窃书刊。凡属偷窃行为者,按所窃书刊原价的 10 倍处罚。不足50元,按50元处罚。对偷窃珍贵图书者翻倍处罚。对损坏或偷窃图书情节严重者,停止借阅书刊的权利、酌情给予通报批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