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校各单位:
根据国务院国办发(1993)85号、湖北省人事厅鄂人薪函(2004)12号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
情况,决定对我校部分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提前或越级晋升一级工资。为了做好此项工作,现将
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晋升一级工资的人员范围及基本条件
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在职在册,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:
1、国家级自然科学奖、发明奖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前八名获奖者,二、三等奖的前五名获奖
者;省、部级自然科学奖、发明奖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二名获奖者,二等奖的第一名获奖者。
2、中国高校人文社科奖一、二等奖的前二名获奖者,三等奖的第一名获奖者;省人文社科奖一、
二等奖的第一名获奖者。
3、国家级优秀教材一、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,国家级教学名师,湖北省省级教学名师;国家级精
品课程负责人;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。
4、全国"五一"劳动奖章获得者、全国优秀教师、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获得者。
5、学校"伯乐"奖、"三育人"奖获得者。
6、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且业绩特别突出者。
7、在教学、科研、医疗卫生、管理、服务各项工作中或技术开发、工作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,
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获得较高的荣誉称号者。
二、推荐、审核、报批的程序
1、各院(系)、各单位组成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和部门工会主席参加的推荐小组。推荐小组根据晋
升工资的人员范围和条件,按坚持标准,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向学校推荐晋升工资的人选名
单并附有关材料。
2、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组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组(简称"校工作组",下同),负责审
核被推荐人员的名单和材料,提出初选名单。
3、推荐小组将"校工作组"评审确定的初选名单在本单位张榜公示,广泛听取意见。
4、"校工作组"根据反映的意见,研究提出正式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。
5、学校将审定的名单报省人事厅审批。
三、有关情况的说明
1、根据湖北省人事厅的规定,这次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的名额,以2004年年底全校总人数的9%
的比例下达。晋升工资的人员由学校按条件和具体情况,统一审核评定。
2、因某一成果(业绩),已晋升工资,或享受政府津贴,或领取一次性奖金,而又没有取得新的
成果(业绩)的人员,按不重复奖励的原则,此次不再晋升工资。
3、凡符合基本条件第5至第7条中其中之一条的人员,已晋升过工资的(不含符合基本条件第1至4
条者),或原占用机动指标晋升过工资的,按不重复奖励的原则,此次不再晋升工资。
4、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基本条件的,只能晋升一级工资。
5、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退休的人员,符合基本条件的,可推荐列入晋升工资的范围。
6、各类奖项、荣誉称号均以证书为依据并由相应部门复核。
7、此次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从2005年1月起执行。
四、工作安排
全校各单位以及各附属医院于9月20日前,将本单位符合晋升工资条件的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
人事处。
本通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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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五年八月二日